(2017)浙0681民初1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盛旺与赵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盛旺,赵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13825号原告:张盛旺,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赵杨,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市。原告张盛旺与被告赵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赵杨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支付自借款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兵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盛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7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个月,被告确认以现金收到借款。该款被告至今未予以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8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借款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因原告自认双方借款时已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故本院仅可支持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赵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杨应归还原告张盛旺借款计8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盛旺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迪?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