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7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栾峰华银行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栾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7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被执行人栾峰华,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住重庆市江北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栾峰华信用卡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渝0103民初18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栾峰华履行79021.4元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但该房屋属轮候查封且有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3执73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盈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