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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奥奥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奥奥烟酒茶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90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奥奥烟酒茶行。经营者:郑留保。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奥奥烟酒茶行(经营者:郑留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祝正涵审判员  骆大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润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