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981郁正岳与吴荣祥、崔卫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正岳,吴荣祥,崔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981号申请执行人:郁正岳,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吴荣祥,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崔卫明,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申请执行人郁正岳与被执行人吴荣祥、崔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684民初646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借款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75元。在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崔卫明名下的苏F×××××号汽车后,于9月24日对该车依法进行了拍卖,所得拍卖款9000元;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吴荣祥名下海门市四甲镇光明新村5幢206室、面积75.92平方米的房产,为其与配偶共同共有;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崔卫明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后,于7月14日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2万元。上述共计2.9万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郁正岳领取。期间,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吴祥荣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目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两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目前,除被查封的房产及处置的车辆外,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查封的房产面积较小且为被执行人吴荣祥夫妻共同财产,暂不拟处置。现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