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正明申请执行杨世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明,杨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周正明,男,生于1946年8月10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杨世芳,男,生于1969年2月2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5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正明申请执行杨世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世芳送达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世芳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周正明支付劳务费7975.0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共计8205.0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世芳在银行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世芳银行存款8205.08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