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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卢李妹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李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483号罪犯卢李妹,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李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卢李妹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李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6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李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李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