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异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丛树吉与王永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树吉,王永恩,张秀荣,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异81号申请执行人丛树吉,男,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永恩,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已去世。第三人张秀荣,女,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竹园村。第三人王冬,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竹园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树吉与被执行人王永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永恩已去世,第三人张秀荣、王冬系被执行人王永恩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王永恩的还款义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张秀荣、王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向申请执行人丛树吉履行(2001)威环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燕春人民陪审员 王立民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