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执23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303吴建虎与高琴玉、张玉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虎,高琴玉,张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23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建虎,男,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俞阿兴,江阴市云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高琴玉,女,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张玉娟,女,196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吴建虎与被执行人高琴玉、张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澄长民初字第0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高琴玉、张玉娟应给付吴建虎借款1520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等3724元。因被执行人高琴玉、张玉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建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琴玉、张玉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玉娟(共有人陈源渊)名下有位于江阴市××室房产,面积141.38平方米,该房共有人陈源渊去向不明,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琴玉、张玉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吴建虎,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琴玉、张玉娟其他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张玉娟虽有房产,但该房共有人陈源渊去向不明,其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吴建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高琴玉、张玉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高琴玉、张玉娟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玉娟虽有房产,但该房共有人陈源渊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吴建虎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建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高琴玉、张玉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长民初字第0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高琴玉、张玉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吴建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海强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玲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