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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魏平翠与王海波、柳小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平翠,王海波,柳小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魏平翠,女,汉族,1975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镇巴县。被执行人王海波,男,汉族,1979年5月31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柳小疆(曾用名:柳小江),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平翠与被王海��、柳小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3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下列行为:1、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海波、柳小疆送达了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2、2017年5月8日、2017年10月19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3、本院已将王海波、柳小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江波人民陪审员  薛铁伟人民陪审员  康林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