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秀艳与黄春艳、朴京日、黄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艳,黄春艳,朴京日,黄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60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艳,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黄春艳,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朴京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黄培龙,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秀艳与被执行人黄春艳、朴京日、黄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裁决主文为:一、被告黄春艳、朴京日偿还原告王秀艳借款本金220000.00元及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的利息47520.00元;二、被告黄培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283执60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5月22日进行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存款金额与本案标的额相较过低),被执行人黄培龙名下有坐落于舒兰市七里乡街内(北七里屯),建筑面积329.26平方米,房产证号:002133的商品楼(二层)一栋,于2017年8月16日对该房产依法进行查封,期限为三年(36个月)。本院认为,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且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283执6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袁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诚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