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6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刘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华,刘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6140号原告刘淑华,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刘景春,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刘淑华与被告刘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淑华负担。审判员 尹巨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庆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