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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7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南通市腾迅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慧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腾迅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慧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7143号原告:南通市腾迅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德民花苑14幢附房。法定代表人:黄永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慧能,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腾迅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慧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市腾迅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腾迅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费238元,依法减半收取1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腾迅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葛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