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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4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廖某卒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4刑初57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卒,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卒犯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乐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6日,被告人廖某卒冒用其丈夫叶某隆的胞妹叶某茶的户口资料到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胪岗派出所办理了居民身份证。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廖某卒利用上述居民身份证到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分别于2016年7月1日、4日、13日、14日共4次持该证件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往来港澳通行证拍照,扣押清单,深圳市公安局沙头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胪岗派出所证实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安局南乡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卡,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出入境记录、申请人基本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卒冒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国家对出入边境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卒犯偷越边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某卒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卒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渭泓代理审判员  马卫南人民陪审员  申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岳鑫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