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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3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霍山县溢兴包装有限公司、项兴洲、张可春、霍山县宏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霍山县溢兴包装有限公司,项兴洲,张可春,霍山县宏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廖家祥,董事长。被执行人:霍山县溢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项兴洲,总经理。被执行人:项兴洲,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生,霍山县溢兴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张可春,女,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霍山县。被执行人:霍山县宏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陈永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霍山县溢兴包装有限公司、项兴洲、张可春、霍山县宏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以(2017)皖1525执3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可春位于霍山县衡山镇名邦中央公馆的X幢XXX号房产(房产证号为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可春位于霍山县衡山镇名邦中央公馆的X幢XXX号房产(房产证号为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