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5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可新与刘静、李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新,刘静,李敏,徐州市君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5455号原告:王可新,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华,徐州市铜山村茅村镇法律服务所。被告:刘静,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李敏,女,1974年8月15��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第三人:徐州市君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鼓楼区徐州人家生态居住区响山中区4#-5#商办楼1-103室。法定代表人:黄小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崇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