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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汪道樑、李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道樑,李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44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汪道樑,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李春兰,女,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被执行人汪道樑、李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2298元由被执行人汪道樑、李春兰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宇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