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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聂昌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昌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935号被执行人聂昌永,男,1991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聂昌永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聂昌永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聂昌永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找,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2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