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3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3民初1404号原告:武某,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被告:董某,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住馆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河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被告董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武某和被告董某因销售无极限化妆品认识。2014年3月20日,被告董某以经商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给原告出具了借据。2015年8月份,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款。为此,原告要求判如诉请。被告董某辩称,其从未以经商为由向原告借款,而是原告通过其向合作社存款,赚取高额利润,现合作社的负责人郭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借据复印件一份,被告董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为反驳原告的主张提交了中冀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凭证和显示业务员为董某的现金收入单据,证明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通过被告向中冀贸易有限公司存款240000元,原告对这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不知情,也未收到过中冀贸易有限公司给其出具的借据,且原告提交的借据中也未加盖该公司的印章,不能证明原告将该笔借款出借给中冀贸易有限公司,故本院不予确认。被告还提交了众点广告刊登的郭晶涉嫌利用中冀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告,原告提出与本案无关,但经本院审查该证据记载的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10月13日,馆陶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向本院出具了说明,内容为“中冀贸易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郭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罪案卷材料中没有武某的报案记录,董某的报案记录及借款凭证中也不涉及武某”。原、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和被告董某因销售化妆品无极限化妆品门市相识。2014年3月20日,原告武某在馆陶县正信合作社取现金240000元,到中冀贸易有限公司交付被告董某,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其内容为“今借到,武某现金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借款人董某,2014年3月20日”。该款借出后,被告董某于2015年8月份还款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款项230000元,被告董某至今未予归还。本院认为,被告董某向原告武某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据,故原告与被告董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催要时,被告应当及时还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将款项存入了中冀贸易有限公司,其只是中间人,不是实际借款人,而该公司负责人郭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该案刑事卷宗中未包括该笔借款,且被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给原告出具借据,应当对产生的结果具有预知性,故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某借款2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金峰人民陪审员  吴 莹人民陪审员  王盼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广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