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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高素兰、高云凤等与高全、高素珍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素兰,高云凤,高素芬,高全,高素珍,高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3131号申请执行人高素兰,女,194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申请执行人高云凤,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申请执行人高素芬,女,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高全,地址唐山市。被执行人高素珍,地址唐山市。被执行人高瑞,地址唐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素兰、高云凤、高素芬与高全、高素珍、高瑞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全、高素珍、高瑞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全、高素珍、高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素兰、高云凤、高素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关山代理审判员李振河代理审判员高京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陆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