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富宝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梅,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金连,总经理。关于云南富宝贸易有限公司与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云南远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富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用共计3642975元。经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因此,现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树荣
审判员 道永升
审判员 周 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绍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