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华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华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479号罪犯杨华勋,男,1979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51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闽01刑更27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华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3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华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华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