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原告无锡信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真玉、赖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157号本院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对原告无锡信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真玉、赖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206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206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十四行:“购房款664000元”补正为“购房款644000元”,第五页落款处:“审判员沈力军”应更正为:“审判长沈力军”。审 判 长 沈力军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朱蓉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佳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