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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呼吉乐图与青克勒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吉乐图,青克勒其其格,赞旦格日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号申请人呼吉乐图,男,42岁,蒙古族。被执行人青克勒其其格,女,57岁,蒙古族。被执行人赞旦格日勒,女,44岁,蒙古族。申请人呼吉乐图与被执行人青克勒其其格、赞旦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后,现申请人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