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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97号执行结案通知书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唐建军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祖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衡波,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竞蔚,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建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初14号),双方于2017年3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唐建军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郑冬平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