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经济开发区金土地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金土地副食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117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区法务主任。被告:经济开发区金土地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城。经营者:罗际,男,1993年10月31日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金土地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陈青玉审 判 员 舒易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尹 俊代理书记员 曾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