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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6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淑英与戴信鑫、陈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英,戴信鑫,陈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6468号原告:吴淑英,女,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戴信鑫(又名代信兴),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陈美兰,女,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英与被告戴信鑫、陈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淑英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淑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吴淑英负担。审判员  林梅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