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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6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刘林君与伍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君,伍永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6727号原告刘林君,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高铭,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肖凡,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永珍,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君诉被告伍永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刘林君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 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