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罗永亮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永亮(曾用名“罗军”),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粮农,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合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8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了检察员徐金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永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罗永亮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安置在合江县合江镇一居民房内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2016年12月19日下午,侦查人员从合江县合江镇稻谷仓66号民房内查处八人座鱼儿机一台和八人座草花机一台。经认定,涉案游戏机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数量共计16台。另查明,被告人罗永亮于2017年3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涉案赌博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永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由本院依法确认的合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告人罗永亮的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罗永亮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叶某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熊某、庞某的辨认笔录;合江县公安局对开设赌场地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和销毁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鉴定人员资质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亮非法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永亮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开设赌场时间较短,情节比较轻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违法犯罪所得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永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永亮的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庆兰附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