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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赵月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赵月云,赵恒亮,山东美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85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负责人:丛方忠,行长。被申请人:赵月云,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赵恒亮,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山东美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志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被申请人赵月云、赵恒亮、山东美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月云、赵恒亮、山东美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三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