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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甲与马某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甲,女,汉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执行人马某某乙,男,回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甲与马某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祁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判长  高现海审判员  马伯文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