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哈密市玉兴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市恒安砂石有���公司、庄艺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市玉兴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恒安砂石有限公司,庄艺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1201民初224号原告:哈密市玉兴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0760885714。法定代表人:摆生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晓浩,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金金,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哈密市恒安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被告:庄艺廷,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密市玉兴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市恒安砂石有限公司、庄艺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密市玉兴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叶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戚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