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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红良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825民初4323号原告马红良,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向荣,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岳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7年2月9日起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向荣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红良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10月9日起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向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赵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