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志雅、温瑞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温瑞,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化德县。法定代表人:廉文学,职务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雅,女,系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温瑞,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1968年07月01日出生,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本院在执行化德县包商村镇银行与温瑞、刘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瑞在化德县砖混结构1201.27m²工业房一套(房权证号XXX**)、化德县长顺镇2610m²(土地使用证号XXXX)、化德县面积87.19m²住宅房(房权证号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温瑞在化德县砖混结构1201.27m²工业房一套、化德县长顺镇2610m²(土地使用证号XXX)、化德县住宅房,查封期限为二年(2017年10月23日-2019年10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 张 恩审 判 员 :肖学锋人民陪审员 :霍俊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