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29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04811004F),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沈建明。被执行人中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87717178C),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胡建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厦建设有限公司已按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293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丰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