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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侯学钊、陈香云等与候胜付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学钊,陈香云,候胜付,侯胜红,侯工作,侯胜才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098号原告侯学钊,男,汉族,1946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陈香云,女,汉族,1944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候胜付,男,汉族,50岁,住商丘市。被告侯胜红,男,汉族,46岁,住址同上。被告侯工作,男,汉族,40岁,住址同上。被告侯胜才,男,汉族,47岁,住址同上。原告侯学钊、陈香云与被告候胜付、侯胜红、侯工作、侯胜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侯学钊、陈香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学钊、陈香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