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贺州市蓝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罗观资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蓝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罗观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蓝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被执行人罗观资,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昭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州市蓝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观资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2017)桂1121执4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贤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