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恢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岩卉等四人与被执行人阎树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687执恢608号申请执行人:于岩卉、王淑静、赵文玉、赵国豪被执行人:阎树胜申请执行人于岩卉、王淑静、赵文玉、赵国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阎树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岩卉、王淑静、赵文玉、赵国豪与被执行人阎树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予以结案。海阳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