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5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艳芬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825民初4400号原告赵艳芬,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品山,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应君,又名郭应军,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2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郭应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艳芬借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郭应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赵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