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执1061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伟、陈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伟,陈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泽泓,系辽宁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东春,系辽宁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伟,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陈北,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伟、陈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撤销执行(2016)辽010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英

审判员  李学佳

审判员  计晓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