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焦晓艳与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郝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晓艳,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郝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455号原告:焦晓艳,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李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艳,扎兰屯市兴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郝红霞,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焦晓艳与被告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郝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焦晓艳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郝红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晓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晓艳撤回对被告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郝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46.12元,减半收取2,473.0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焦晓艳负担。审判员 何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