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945号
申请人:袁良祖,男,汉族
被执行人:范根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金娥,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袁良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根义、陈金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3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根义、陈金娥的银行存款68621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