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国清申请执行冯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清,冯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清,女,1966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冯梅林,女,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马国清与被执行人冯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东民初字第6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