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竹锦轩与何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锦轩,何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572号原告:竹锦轩,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锋,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璐,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现住新昌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49806-0),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路3145号商铺(复式一楼及二楼)。法定代表人:楚子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芳,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竹锦轩诉被告何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竹锦轩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竹锦轩撤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计1186元,由原告竹锦轩负担。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嘉悦?PAGE?-2-??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