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宁、杨锡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杨锡忠,刘东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王宁,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杨锡忠,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刘东蕊,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杨锡忠、刘东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杨锡忠、刘东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锡忠、刘东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坤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伊德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