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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行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樊彦兵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彦兵,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行初113号原告∶樊彦兵,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杜建华,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胥峰,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斯地克·牙生,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万彦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云,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樊彦兵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樊彦兵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樊彦兵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彦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樊彦兵已预交),由原告樊彦兵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樊彦兵。审 判 长  孔祥华审 判 员  张 峰审 判 员  王海亮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