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王天杰、杨会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杰,杨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天杰,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杨会东,男,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会东在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为62×××02中的存款85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峻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