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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953号

白新占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当事人
白新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953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新占,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因赌博于2017年1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新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新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1日夜里,被告人白新占伙同任红军(在逃)驾驶摩托车窜至滑县枣村乡滑固营村东地,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的上盖卸开,油放掉,将变压器内的铜线偷走。之后两人将盗窃的铜线卖给滑县老店收铜线的,并将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736元。2005年至2006年冬天,被告人白新占伙同任红军驾驶摩托车窜至浚县东宋庄村、滑县留固镇东信都村、中濮路滑县白道口镇西安村,分别盗窃2台、1台、1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内的铜线,致使整个变压器报废。之后两人将盗窃的铜线卖给滑县老店收铜线的,并将赃款予以平分消费使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白新占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1、孔某、常某、王某1、王某2、安某、李某、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被告人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书、国网滑县供电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保卫部)出具的2005年-2008年滑县部分村变压器被盗并报废的证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算清单、查勘记录及损失清单。滑县枣村乡滑固营东地及留固镇东信都村东地变压器被盗现场照片22副、滑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变压器内线圈硅钢片等的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笔录、法医学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比中通报基因信息、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情况说明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新占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新占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新占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新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政凯

审判员  刘定伟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洁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