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复克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米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庞家银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复克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米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庞家银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1730号原告:复克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振云、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米泉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庞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引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家银,男,1975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复克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