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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成丰种业有限公司与郭建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成丰种业有限公司,郭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成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郭建春,男,住所地通榆。吉林省成丰种业有限公司申请郭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22民初7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志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22民初74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