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兴和与王军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兴和,王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兴和,男,汉族,1953年1月15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军,男,1958年1月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英,女,汉族,1959年8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系王军妻子。再审申请人马兴和因与被申请人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马兴和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马兴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马兴和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阿 孜 古 丽审 判 员 马 金 宝审 判 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孜来汗·司马书 记 员 吕 智 晔 关注公众号“”